近日,海南省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有關要求等事項。
根據《通知》,托管對象為12周歲及以下學生的校外托管機構,應設置在建筑物4層以下(含4層,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室)。校外托管機構場所的學生人均使用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平方米。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為每位學生提供獨立床位,不得設置通鋪,并保留必要的疏散走道。
《通知》要求,校外托管機構場所設置在商業、辦公等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內且被局部使用的,所在建筑物應依法驗收合格。場所與其他功能區之間,應當使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張琬茜)
編輯:蔡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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