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12日消息(記者 李洪鵬)因為曾在境外接觸過地下錢莊,39歲的張亮便看準了資金跨境轉移的“掙錢路子”。
張亮與境外勞務派遣、旅游等中介相互勾結,在境內拉攏親屬和朋友組建了一個地下錢莊。
據了解,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一般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跨境匯兌、外匯買賣、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金融活動的非法組織。
記者調查發現,與吉林長春經偵成功偵破“9.20”特大地下錢莊案件不同的是,該案件具有家族式作案的特點,即團伙成員基本為張亮的親屬好友。該犯罪團伙打著境外公司的幌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吉林延邊經偵破獲這起涉案金額超過10億元,涉及全國10個省份的地下錢莊案件犯罪網絡,抓獲犯罪嫌疑人20余名。同時,該案的成功偵破也揭開了利用虛擬貨幣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的犯罪黑幕。
境外組建地下錢莊
張亮是吉林敦化人,2005年考入遼寧省某高校日語專業,2008年畢業后從事旅游服務行業。2016年左右,他決定出國留學,因為在境外接觸過地下錢莊,當時學費和生活費都是通過地下錢莊轉賬。畢業后,他便萌生了在境外換匯掙錢的想法。
為此,張亮在境外招攬有兌換需求的客戶,通過非法買賣外匯賺取匯率差。后來,他偶然發現跨境轉移資金的“掙錢路子”。為此,他與境外勞務派遣、旅游等中介相互勾結,在境內拉攏親戚和朋友組建了一個地下錢莊團伙。該團伙既干著非法買賣外匯的業務,又充當各種中介角色。
延邊經偵抓捕張亮(來源:延邊經偵 央廣網發)
他說,通過與“同行”相互拆借外匯資金,或者通過虛擬貨幣“置換”等方式,在境內用人民幣向炒幣人員和幣商收購虛擬貨幣,再向境外出售虛擬貨幣獲得外匯,從而變相實現將境內的非法所得轉移至境外的目的。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廉勛表示,2024年6月份,延邊經偵在工作中發現張亮等人銀行賬戶可疑交易線索。經調查,張亮在過去的8年間,頻繁出境入境,其名下銀行賬戶具有可疑地下錢莊資金交易特征明顯,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關注。通過進一步對張亮及其關系人研判,發現張亮及其母親名下賬戶交易總量巨大,資金交易頻繁,交易對手眾多,且對手之間無關聯社會關系。
經查,從2020年至今,張亮通過其控制的本人及親屬、朋友名下十幾個賬戶,將大量不明資金轉移至境外,涉案金額高達10億元人民幣。
經過2個多月縝密偵查,今年8月份,延邊經偵相繼抓獲該犯罪團伙境內成員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張亮也從境外回國主動投案。
虛擬貨幣成為新型犯罪工具
據介紹,2023年,延邊經偵偵辦的49起地下錢莊案件中,有18起利用上述犯罪手段實現跨境支付結算,虛擬貨幣已逐漸成為資金跨境轉移的主要犯罪工具。
虛擬貨幣,通常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一種數字化資產。它們不依賴于傳統的中央銀行發行和監管,而是通過去中心化的網絡進行交易和驗證。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中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表示,與傳統跨境轉移資金手段相比,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性,利用虛擬貨幣實現資金跨境轉移具有犯罪鏈條短、團伙規模小、犯罪成本低、犯罪隱蔽和收益高等特點。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王新表示,隨著信息網絡活動的發展,虛擬貨幣及第三方支付工具所具有的瞬間性、遠程性和大規模匿名資金快速流動的特點經常會被犯罪分子濫用。地下錢莊主要從事“跨境對敲型”買賣外匯,也是傾向于借助虛擬貨幣作為媒介進行交易,從而導致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資金去向更為隱蔽,讓犯罪分子的行跡難以被發現。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表示,這些年,越來越多的地下錢莊采用虛擬貨幣進行資金轉移或洗錢,這是基于虛擬貨幣具有一些特性。首先,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難以被監管。其次,虛擬貨幣具有分布式交易結構,它可以簡單地進行“對敲”,這樣操作跨境轉移資金很方便。再者,虛擬貨幣具有跨境的特點。因為不同國家對于虛擬貨幣具有不同監管政策,有些國家嚴厲打擊數字貨幣,但有些國家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此外,虛擬貨幣之間可以互換,使得虛擬貨幣從一種幣種可以轉移到其他幣,交易流向不易被監測。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也表示,就便利性而言,電子支付相比于虛擬貨幣更加便利,由于虛擬貨幣能夠繞過監管,又有市場需求,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但是,一旦加密技術被攻克,虛擬貨幣就沒有存在意義。
盤和林認為,虛擬貨幣之所以卷入“轉移資金”“洗錢”等非法交易,打擊難點在于找不到精準監管的方式方法,只能從資金流入流出虛擬貨幣的金融機構中調取。因此,可以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發現資金是否違規流入了虛擬貨幣資產,并對資產的來源和合法性進行持續跟蹤。
警方:破壞國際金融監管秩序
延邊經偵表示,通過對2020年至2023年全州公安機關偵辦的地下錢莊案件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統計,已核實涉案資金中勞務、商貿、旅游等資金占比大部分,其余為疑似詐騙、貪腐等違法犯罪涉案資金。
對此,公安部經偵局洗錢犯罪偵查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地下錢莊和洗錢犯罪形勢嚴峻復雜。不法分子綜合利用各種金融支付手段,通過偽造貿易活動、虛構生活場景等,逃避金融監管,實現資金非法轉移、隱匿。
延邊警方召開收網部署會議(來源:延邊經偵 央廣網發)
該負責人稱,隨著網絡技術和金融手段持續發展迭代,犯罪分子日趨專業化、職業化,有的具備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有的團伙偽裝成貿易公司、中介機構等,名為提供合法服務,實為從事地下錢莊非法資金轉移、洗錢等勾當。同時,地下錢莊犯罪日益科技化、網絡化、隱蔽化,從傳統的“跨境對敲”衍生到直播打賞、刷單跑分、投資理財等各種場景,有的利用游戲幣、虛擬貨幣等作為資金轉移的媒介,還有部分社會人員被“兼職”“高薪”等噱頭誘惑,出借銀行卡、支付賬戶、收款碼等,成為洗錢活動的“幫兇”。
上述負責人表示,大量電信網絡詐騙、跨境網絡賭博和非法集資等犯罪人員通過地下錢莊快速轉移、隱匿資金,資金迅速洗白,甚至轉移至境外,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甚至,有販毒團伙、黑惡勢力和金融詐騙分子等利用地下錢莊實施洗錢活動,不但加大了公安機關對上游犯罪的打擊難度,也污染了我國金融體系,破壞我國國家形象。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我國用來促進外向經濟的外貿、金融政策,在對外投資貿易、貿易活動的掩飾下,通過地下錢莊跨境轉移資金,不僅影響了對外貿易活動的正常開展,也破壞國際金融監管秩序,危害經濟安全。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守衛國家金融安全,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堅決打擊地下錢莊和洗錢犯罪,持續開展專項行動,對各類地下錢莊和洗錢犯罪發起猛烈攻勢,同步提升數據化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同時,進一步與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加強合作,提升綜合治理能力,強化源頭治理。
警方提醒,有換匯需求的人士,務必從銀行等正規渠道換取外匯,杜絕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一方面,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另一方面,可能涉嫌非法經營、洗錢等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此外,通過非法渠道轉移資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錢莊可能卷款潛逃,具有極高風險隱患。
專家:逐步拓展到國際合作協同打擊層面
在王新看來,隨著我國反洗錢監督管理機制的逐步健全,犯罪分子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實施洗錢的成本和風險不斷增高,地下非法金融組織從事洗錢活動就變得異常活躍,如何遏制日益嚴峻的錢莊洗錢活動成為我國反洗錢的重要環節。要推進洗錢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先此后彼”審查模式,并拓寬以打擊洗錢為主軸的國際合作渠道。在主觀要件的審查方面,“可反駁的事實推定”模式取代了以往被地下錢莊視為規避洗錢利器的“明知”術語,這將有助于解決認定地下錢莊洗錢的頭號難題。
他表示,根據目前地下錢莊洗錢犯罪活動態勢,并調整刑事司法理念,僅僅將其全面納入反洗錢懲治軌道的第一步。一方面,洗錢罪中諸多核心問題都會在地下錢莊案件中展現。該類型犯罪通常以經營者和交易對手為核心,并伴有居間介紹人等交易輔助人,如何對各主體行為進行精準定性,這就涉及自洗錢與他洗錢認定、反洗錢罪名體系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之間的競合或區分爭議。另一方面,對地下錢莊的刑事治罪與治理應從國內視角出發,逐步拓展到國(區)際合作協同打擊層面,這就涉及到管轄權等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對這些司法認定和司法協助范疇的難題,有必要進一步在實踐中總結適用經驗和探索可行路徑。
未來對于虛擬數字貨幣的監管,黃震建議,可以加強一些監管探索。首先,可以建立虛擬數字幣交易的監測體系。雖然說它具有匿名性,但可以要求平臺以及投資者、支付參與人等參與時要進行一系列的KYC(幣圈KYC認證是數字貨幣交易所為了安全起見而要求用戶進行的一種身份驗證)。其次,可以加強跨境數字貨幣合作監管,加強國際合作有利于減少監管套利。最后,要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引導,特別涉虛擬幣的消費者、投資者,讓他們盡量合規合法地從事有關交易。
對于如何打擊地下錢莊,清華大學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朱寧表示,應加強國際合作,與更多國家簽訂多邊或雙邊反洗錢、反非法資金流動這種協議和合約。另外,要把國內的資金“籬笆”扎結實。對于金融機構來說,要了解客戶,知道這個客戶的資金是從哪里來,要到哪里去,要干什么,才能區分是合法使用,還是非法使用。如果是合法使用,金融機構應該大力幫助客戶實現;如果是非法使用,從中介機構開始就必須提供一定的信息、線索,進而阻礙非法行為的發生。
此外,朱寧還表示,我國監管機構也要與時俱進。譬如,要看到整個居民家庭海外投資海外置業旅游的需求在逐漸增加,5萬美元可能在10年之前看起來是個天文數字,現在很多居民家庭都可能有這個需求。所以我們一些監管思路需要更新,讓很多居民家庭不走非法錢莊而是首先通過合法途徑,完成資金轉移或資金匯兌的訴求。
(文中張亮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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